高志凯:美国CCI腐败案件的启示

2014年3月13日

    近来,美国CCI腐败案件、特别是涉及到我国若干大型国企的案件内容在国内外引起了轩然大波。我谨提出如下观点和建议,同大家和有关部门商榷。

    1.  三个案件,CCI腐败案件不是一个案件,而是至少有三个相互关联的案件。

    a) 个人犯罪案件,即马里奥和莫洛克的犯罪案件。CCI公司前任全球工厂销售总监马里奥和前任财务总监 莫洛克已分别于今年1月8日和2月3日“承认有罪”,并将于2009年1月25日进行判决。值得强调的是,他们涉及的是个人犯罪,个人是犯罪主体,也是受 法律制裁的主体。该两名前任官员在被起诉和审判期间,已经用“承认有罪”的方法,同检察官达成了双方认可的安排,这给侦察和审判其他两个相互关联的案件打 开了缺口。

    b) 公司犯罪案件,即美国CCI公司腐败案件。该公司已于今年7月31日用“承认有罪”的方法,同检察官达成了双方认可的安排,换取了某些特殊的安排,法官已据此进行了判决。值得强调的是,该公司所涉及的是公司犯罪,公司是犯罪主体,也是受法律制裁的主体。

    c) 个人犯罪案件,即CCI公司另外六名前任高管的犯罪案件,包括首席执行官、中 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销售总监、全球销售总监、全球客户服务副总裁、前任副总裁兼欧洲、非洲和中东地区销售负责人, 以及前任韩过分公司总裁等。这六位前任官员于今年4月8日遭到起诉,审判将于今年12月8日开始,最终宣判时间还无法确定。这意味着CCI相关案件尚未结 束,还有下文分解。我国有关部门和有关公司应该拭目以待,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对策。

    2.“承认有罪”(“guilty plea”)。“承认有罪”是美国公诉和审判过程中特有的一种安排, 检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起诉内容、起诉范围等进行“讨价还价”(plea bargain),被告可以通过“承认有罪”的方法,并提供一些特定证据(通常是对其他被告不利的证据),以换取较为优惠的判决。特别是在案情比较复杂、 牵涉到若干个互相关联的案件或多个被告的时候,检察官往往会对不同的被告进行分而治之,通过同某个或某些被告进行“讨价还价”(plea bargain)的方法,寻找突破口,以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由于被告是“承认有罪”,他们将丧失上诉的资格。在刑事案件中,被告通过“承认有罪”的方法 寻求较为优惠的判决,同时再冒罪上加罪的风险,出具伪证,这种可能性几等于零。因此,可以假定,CCI腐败案件所揭露的腐败行为(包括行贿行为及其与之相 对应的受贿行为)的可信度非常高,应该引起我国有关部门和有关公司的高度重视。

    3. 该案件不是针对中国而来。必须强调的是,美国CCI腐败案件并不是针对中国国企而来,而是冲着美国公司在海外的腐 败行为而来。除了涉及到我国若干家大型国企之外,还有韩国、马来西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国的多家国有企业也涉及其中。另外,该案所打击的犯罪行为是行贿 等腐败行为,而与其相对应的受贿等腐败行为,则发生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我国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和社会媒体非但不应该对美国有关部门处理这一案件表示不满或 者怀疑,反而应该高度重视这一案件及其进展情况,彻底清查国内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严惩腐败。

    4. 区分公司行为和个人行为。美国联邦检察官对CCI公司及其高管提出多项指控,包括公司腐败犯罪和高管个人腐败犯 罪,其中两个案件已经以“承认有罪”而予以宣判。这是因为CCI公司的前任高管在海外犯下该等腐败罪行时,是同时以个人身份和公司身份犯下的罪行。但是同 行贿行为所不同的是(行贿行为可以是个人犯罪与公司犯罪并存),接受贿赂往往是个人犯罪行为。因此,受该案件波及的中国公司应该严格区分公司行为和潜在的 个人行为,在强调公司没有涉及这些腐败行为的同时(即没有公司犯罪行为),应谨慎对待公司高管、员工可能涉及的腐败行为。即便是公司治理搞得出类拔萃的公 司,也无法保证或担保自己的高管、员工没有犯下个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接受贿赂的行为。实际上,任何一家负责任的公司最多只能确保公司没有涉及犯罪行为,但 不应为自己的高管、员工的个人行为打保票。

    5.建议表态口径。美国CCI腐败案件爆光以来,受该案件波及的我国有关国企表现不一,有的已经发表声明予以否认,有的 已经发表声明表示正在调查,有的仍然保持沉默。必须强调的是,面临CCI腐败案件这种情况(另外一个国家的有关部门已经对该案件完成了起诉、审判和判决的 过程),我国有关部门和有关国企应该高度重视。同时必须强调的是,公司自查并不是问题的终结,甚至连国资委的调查也并不是问题的终结,因为公司和国资委所 能使用的手段非常有限。另外,美国CCI公司或其母公司的有关公函也不是问题的终结,因为相关的案件仍在走司法程序,最终的结果必须以法院判决为准。因 此,我国有关国企的表态一方面应该十分谨慎,另一方面应该充分阐明有关立场和态度。谨建议有关国企可以考虑如下表态口径:

    “本公司高度重视美国CCI腐败案件可能涉及到本公司及其高管、员工的有关细节。本公司获悉有关案件情况后,已经对本公司涉及到同CCI公司进行谈判和交 易的有关部门、高管、员工进行了内部调查,[至今尚未发现任何高管、员工犯有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腐败行为]。本公司将积极配合国内有关部门(包括监管部门、 公安部门、检察部门等)对本公司和任何高管、员工可能卷入CCI腐败案件的行为所可能进行的任何调查,并将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协助。本公司在此再次重 申,本公司在遵纪守法、员工职业操守和公司规范上有着严格规定,对任何违法和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都将按照法律及公司纪律严厉惩处,对任何犯罪行为都将全力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本公司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对本公司及其高管、员工进行监督,欢迎任何有事实根据的举报,对那些有助于本公司揭露和惩罚腐败行为 的举报,本公司将予以奖励。”

    6.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打击腐败是我国面临的艰巨任务。国内有些犯罪分子自以为如果同外国人搞腐败,或者把国内腐败行 为所获得的非法所得转移到国外,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应该成为我国打击腐败的利器。美国CCI腐败案件提供了中国同外国政府加强国际司 法合作的难得机会。谨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法院部门、外交部门等)同美国有关部门迅速取得联系,充分掌握美国CCI腐败案件可能涉及到 我国国企和高管、员工的各种细节,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有关犯罪行为展开我国国内的调查和审判,严惩腐败。我国应该利用美国CCI腐败案件为先例,同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欧洲各国等签署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的协议和备忘录,互相交换情报,密切配合,严惩腐败。

    (作者系中国国际关系学会理事,前中海油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耶鲁法学博士高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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