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力:提高证券市场违法成本 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2016年3月14日



嘉宾简介

张红力,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CG)副主席。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7日讯(记者 华青剑 专栏)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CCG副主席张红力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在我国大力推进证券市场改革的背景下,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案件、市场操纵案件、“老鼠仓”以及大股东利用资本权力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事件、上市公司欺诈行为屡有发生,虽主管部门加大打击证券违法力度,但仍显不足。


  “国家层面亟须在法律顶层设计、主管部门职能定位、行政与司法衔接、上市公司退出等方面完善监管处罚机制,提高证券市场违法成本,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张红力委员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


  张红力委员指出,我国A股市场飞速发展已经在我国经济市场中发挥了不可代替的作用。但目前我国A股市场还不完善,各种证券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出现,处罚力度不足。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对违法违规主体处罚措施较轻,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和震慑。对证券欺诈行为相关个人的处罚力度不足,责任落空现象严重。对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对象错位,导致证券造假行为频发。


  因此,今年两会,张红力委员带来了关于强化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的提案。他建议:


  (一)积极推进《证券法》修订和稳妥实施注册制,完善证券市场法律顶层设计。一是积极推动《证券法》修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的修订工作作为今年经济金融立法领域的重中之重加以推进。将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作为《证券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二是稳妥推进注册制改革。要将维护金融稳定作为今年证券市场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证监会确定的“循序渐进、稳步实施”的原则,在条件成熟时候适时加快注册制改革的步伐。


  (二)明确中国证监会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证券活动的复杂性、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性和证券行业的专业性要求市场监管体制采取独立型的监管主体。建议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具体的行业立法来明确证监会的地位、职责以及职权,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机构序列之下,改变其事业单位的属性,明确界定为委员会制的独立行政机构;赋予证监会广泛的立法权和准司法权,明确其独立监管的职权;对于机构人员的任命要注意其专业性和独立性。


  (三)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处罚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处罚程序。一是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法律法规的震慑力,真正做到立法和执法之间的配套协调,促进证券监管处罚法制功能的实现;二是健全并完整行政处罚程序所必要的程序性规范,健全我国证券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约束;三是在特定证券市场违法案件借鉴集团诉讼模式,完善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四是对于部分证券犯罪类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转移公诉机关的部分举证责任,解决证券犯罪行为“取证难”的问题;五是修改完善《证券法》中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民事法律责任条款,增加对因违法违规而退市的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等相关规定;六是探索在上海、深圳等地建立专业的证券法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审判效率,破除对上市公司的地方保护主义。


  (四)妥善解决证券监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适用衔接问题。一是全国人大对证券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衔接机制进行专门的法律确认;二是细化证券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移送的法律制度,制定明确统一的案件移送标准,真正做到使案件移送和监督工作有据可依;三是规范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规范查处案件协作和配合的程序制度等,建立起规范的信息传播和沟通的渠道,推动证券领域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及时转入司法审查程序;四是明确证券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移送的工作程序,完善行刑适用衔接的信息共享制度;五是建立有效的案件移送监督制度。


  (五)注册制下亟须强有力的法律配套措施。一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通过修订《证券法》,将证券监管的重点放到事后审查和事中审查之中。赋予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规则的权力,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优势。尽快着手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使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司制机构,参与市场竞争。对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以增强本交易所市场融资的功能。二是建立以信用为导向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完善退市制度的相关法律条例,在《证券法》修订中增加违法的退市标准;引入公司治理的退市标准。当控股股东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内部人控制非常严重时,可以暂停股票上市交易,危害特别大的可以强制使之退市;设立最小股票退市标准。将基于盈利能力的退市标准转变为最小股票价格的退市标准。


本文选自中国经济网,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