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征夫委员: 团结全球华人 吸纳海外人才

2018年3月20日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文章为 “CCG两会沙龙–建言新征程”上的发言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专家简介

朱征夫,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律师群体在对宪法的维护和法律法规的改进有特殊的责任。作为一名律师和政协委员,要发挥自己法律领域的专业优势,努力为当事人、公众和国家服务,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挑错纠错,并为民众对公权力进行监督。

  吸纳海外华人回国建设

  我的一个提案是建议修改《国籍法》第九条。《国籍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公民在海外居住取得国外的国籍之后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此条规定的建立是由于中国建国初期外交的需要。但随着中国地位实力的变化,但这一规定目前已不符合中国的发展需求和发展理念。

  首先,这一规定不利于中国保护在海外的中国公民。由于失去了中国国籍,中国无法对很多在海外的公民施加保护。而给予他们中国国籍,在必要的时候带给他们帮助和保护,可以联合和团结全球的华人,并显示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再者,目前人才已成为全球竞争的重要方面,而中国取消在海外公民的中国国籍,使得这些海外公民无法回国效力,造成人才流失。相反,给予其中国国籍可以吸纳海外华人回国建设。与此同时,修改这条规定也可以使国家可以保留对公民在司法、税收上面的管辖权。

  按搜查程序对扣查手机行为进行约束

  手机已成为日常生活最重要的一部分,并涵盖大量个人信息,涉及私人财产及隐私。因此,今年的提案之一是对手机的使用应该给予正当的法律保护。

  当下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时常随意没收、查看或使用当事人手机,或利用当事人手机中的信息和联络方式发布消息。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当事人权利。手机权利作为正当权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手机的处理应加以规范。

  第一点,执法人员对于扣查手机的行为应出示相应的搜查证。扣查手机,查看其中内容不亚于去往家中搜查,执法人员应当在获得官方允许的情况下才可搜查当事人手机。且搜查证应注明可搜查的范围,对手机的扣查不得超过搜查证规定的范围。

  第二点,扣查手机时应该至少有两个侦查人员在场,且必须

  有当事人本人、家属、邻居等见证人在场。

  第三点,执法人员若取走任何物件,应该有在场人签字。

  这些举措都旨在规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体现了

  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尊重。这是我今年的另一个提案。

  对收容教育制度做合宪性审查 建立宪法委员会

  我的其他两个提案是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并设立宪法委员会。目前的收容教育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行政机关无需审判即可处以6个月至2年的行政处罚。但这一行政处罚违反宪法和立法法。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订法律。而第九条规定,尚未被立方的方面可以先授权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但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处罚人大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收容教育制度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处罚,因此目前的收容教育制度并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另一个方面,收容教育制度也有违法制的统一。收容教育现在被界定为一种由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手段,而行政处罚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但《行政处罚法》中列举了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却不包括收容教育。收容教育可以对相关人员处以六个月至两年的严重处罚,却未被收录在《行政处罚法中》,因此收容教育制度与《行政处罚法》并不衔接。

  同时,收容教育制度与刑法秩序相冲突。刑法中有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半年以下的拘役、管制,甚至还有定罪免刑的规定等,但收容教育制度惩罚至少六个月,最重可长达两年,比对刑事犯罪的处理更严格,显然打乱了刑法规定的秩序。

  此外,对于这些违宪的行为法规,国家应当建立宪法委员会,对立法、行政、审判和检查机关的职权行为进行违宪审查,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而对违反宪法的职能行为,也应该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

关键词 专家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