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殷:平台售卖金额产品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2018年7月12日

 

储殷,全球化智库(CCG)研究员,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京东、斐讯和联璧金融,是在0元购模式上分蛋糕的三张大口。

现在联璧金融倒了,久久的闭上了嘴巴。京东和斐讯这个时候张嘴高喊0元购和联璧金融的p2p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与自己无关,这不仅是不厚道的问题,更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什么叫0元购?

斐讯一个路由器399元,你从商城购买了这个产品,花了399元,得到一个路由器,以及一个K码,在联璧金融的p2p平台上使用这个K码,1个月后,就可以提现399+1个月的利息。

本质上,这笔交易是一个短期P2P投资,你投入本金399元,到期收获利息和一台路由器,而且是从京东购买的,物流和质量都还放心。

而这个交易,从商业模式的角度上来说,是三方获益的。

京东作为平台,通过这个噱头十足的交易实现了销量体量的巨大增长,作为京东618购物节的头部产品,在京东大量宣传资源特别是头部页面的侧重下,2018年京东618的增幅达到了33%,体现了可怕的模式优势。

而从斐讯的角度出发,即便从正常的商业模式考虑,也自有p2p平台支付货价,何况从目前披露的斐讯与联璧金融之间信息而言,还存在实际控制人股权交叉的情况,不排除斐讯实际为联璧金融利益行为的可能。

而最后,从联璧金融平台的角度出发,却花费了极其低廉的成本(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斐讯399路由器的实际陈本在50元)而获取一个有效投资客户。而在互联网金融语境下,这个获取一个新的有效投资用户的成本,往往要翻上十数倍。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上来说,联璧金融目前爆仓,已涉嫌刑事犯罪为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在此刑事犯罪领域,京东与斐讯作为引入投资者(受害者)的接口,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需要受到“京东是否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联璧金融的犯罪模式”、“京东以0元购交易模式为联璧金融引入投资者时是否有主动引导提供帮助”“京东是否在联璧金融的有效投资者增长的问题上获利(如存在返利提成)”等情形的影响。

上述情形属于刑事犯罪共同犯罪领域的问题,现有的信息还不足以作出判断,我们留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情况对此进行披露。但除了刑事问题之外,在其他法律领域,却不意味着京东的做法毫无问题。

确实,从民商事买卖合同的逻辑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自愿加入0元购这个游戏,又是“自愿”投资p2p,尽管我京东提供了平台,花了力气宣传,甚至还打起京东自营的明目,但大家你情我愿,又有什么问题呢?

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狡猾之处,就在于把买卖合同关系,和投资关系隔离开来,尽管他们在0元购模式内部是组合在一起的,但不妨碍从法律抽丝剥茧的目光里,讲杂糅混合在一起的商业模式,抽象为两个具体的法律关系。

这就把京东、斐讯从投资关系中抽了出来,也是京东现在删除产品拒不认账的底气。

但从经济法的角度上来说,本事件的问题就没有那么简单了。我们知道,京东平台在0元购模式中主要扮演的角色,是b2c平台,杂糅了买卖合同与广告推广的作用。

依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特别是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京东对0元购的宣传推广,本质上是对两个产品的广告。一个是斐讯路由器(当然还有其他的科技产品),这个就不说了。而另一个则是联璧金融的p2p平台。

本质上,0元购模式之所以能够实现0元,就是京东在宣传口径上表明,在未来1个月的时间里,联璧金融的回报是稳定的,是确定的,是可期待的。

否则怎能称之为0元呢?怎能变成羊毛而为广泛推广呢?

而更进一步,在更大的范围上看来,只要京东0元购模式仍旧在继续进行,事实上也就是在告诉联璧金融的其他投资者,这个平台在未来1个月时间内,依旧安全。

这也就是为什么,广泛的受害人对待京东的情绪如此激烈的原因。

如果不是京东以京东自营0元购的宣示来构造大家对于联璧金融的信任的话,何至于把自己的血汗钱轻易交出去呢?

所以从广告法的角度,京东0元购的模式也好,0元购的表述也好,对0元购模式的图示宣传也好,有没有存在违反广告法第25条的情形呢?我认为是存在的。

当然,我相信京东在广告模式上也不会采用简单的法律关系,说不定又会有A公司B公司推出来说为广告内容负责。但京东平台在推广上的点点痕迹却不会磨灭,讲京东仅仅是审查不严显然是不恰当的。

当然啦,实话实说,互联网平台各个方面的法律责任还亟待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下,投资者当然要擦亮眼睛,这些都对。但我们的互联网企业,我们的主管部门,还是应该做出很多的努力。该承担社会责任的承担起来,该加强管理的加强管理。对于b2c平台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这种组合对接,不仅要警醒,更要规制。阿里系平台早在2016年就对斐讯0元购模式进行了封杀,我相信也衷心希望,他们不是这个池子里唯一的聪明人。

关键词 专家观点 储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