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峰: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2020年5月27日

 

王俊峰,全球化智库(CCG)资深副主席、金杜律师事务所全球主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新冠肺炎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疫情中暴露出哪些短板?哪些法律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就此提出了多条建议:建议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立法;建议成立由涉外律师、国际法专家等组成的国家应对重大国际性争端争议专家委员会、建议科学采集防疫信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

近日,王俊峰接受了羊城晚报记者专访。他表示,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律师行业为依法战疫和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做出了贡献。近期,全国律协将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方面的指导意见,制定扶持行业发展的具体举措,加强行业互帮互助,在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的前提下实现行业新的发展。

建议成立国家应对重大国际性争端争议专家委员会

羊城晚报: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您今年准备了哪些议案或建议参会?

王俊峰:今年准备提交的建议有《关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立法的建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国际舆情的建议》《关于科学采集防疫信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等。

羊城晚报:很多都跟这次疫情有关。

王俊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采取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防控举措,有效减少病毒传播,并第一时间向世卫组织和包括美方在内的各国定期通报信息,第一时间将病毒全基因组序列与世卫组织分享,第一时间向上百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抗疫援助,同时也要看到,国际上个别组织和政客,无视国际法准则,制造出所谓“隐瞒”“误导”“追责”“索赔”等错误言论和做法。

为更好地应对新冠肺炎国际舆情,我在建议中提出成立由涉外律师、国际法专家等组成的国家应对重大国际性争端争议专家委员会,作为具有常设性质的议事协调机构,其职责包括:跟踪、了解和掌握与我国有关的重大国际性争端争议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参与研究、制订及组织实施重大国际性争端争议应对方案;相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同时,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国际舆情,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组建涉外法治人才“国家队”,充分利用国际法规则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捍卫国际公道正义。

建议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立法

羊城晚报: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您认为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王俊峰:在抗击疫情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有的地方未经批准就擅自采取设卡、堵截、堵路、断路等妨害交通的措施;有的慈善机构接受捐赠应急物资不规范,受到社会质疑;有的不法商贩或企业趁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有的社会人员编造虚假信息或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

抗击疫情,对健全完善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建议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立法。

羊城晚报:具体要在哪些方面完善?

王俊峰: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完善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的有关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新冠肺炎被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措施严格管理,我建议实施封锁的传染病疫区包括“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措施严格管理”的传染病疫区,并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以及“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措施严格管理”的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决定的权限,扩展至省会城市、非省会的副省级城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乡村街道社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采取设卡、堵截、堵路、断路等妨害交通的封锁措施。

二是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捐赠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分别规定了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为全面调动社会力量,最大限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物资供应,建议该条例专章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捐赠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基于公益目的,可以开展社会力量组织动员,引导和发动募捐人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明确社会捐赠应急物资的接收主体、途径,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明确对社会捐赠应急物资的使用与监督及违规使用的法律责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对海外捐赠物资的通关清关、报批审查、运输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

三是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专门性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预防和惩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做出特别规定,完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相适应的处罚程序,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疫情信息而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等等。

建议科学采集疫情信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羊城晚报:科学采集疫情信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应该也是受疫情启发而来的。

王俊峰:是的。疫情期间适当加强个人信息登记,对于有效追踪疫情动态、精准防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在疫情前期,一些地区可能不同程度地存在“重采集、轻管理”的情况,进而滋生了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个人信息收集与披露行为。中央网信办已注意到这一问题,并针对性地出台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强调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个人信息采集和保护的现状及隐忧,我决定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成员单位提出这一建议。

羊城晚报:建议的具体内容是?

王俊峰:一是疫情期间个人信息的采集汇聚,要严格细化、依法合规。关于采集的原则,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的基本原则。关于采集的范围,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现行效力层级较高的网络安全法亦未对个人信息做出具体分类,因此,中央网信办明确要求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在目前的防疫实践中,各个采集端口通常会采集个人诸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手机行踪轨迹等信息,而这些信息很多属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定义的敏感信息,信息采集方应当明确告知被采集者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且要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关于采集的方式,相关部门应当特别注意改进或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搜集公民个人信息时应着力避免出现各自为政的情况,避免无形中增加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采集信息的主体不同,其授权范围也相应不同,除有法定授权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外,其他主体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被采集者的明确同意方能采集个人有关信息,各级主管单位不宜以疫情防控为由对非法定授权机构大开信息采集的“绿色通道”。

二是个人信息的使用存储,要因时因地、手段科学。比如:个人信息采集主体无论是自己使用、共享给其他主体使用或上报给主管单位使用,都必须向被采集者公示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使相关个人信息只能用于疫情排查;对于个人信息的共享、传输,要建立必要的监管和授权机制;相关主管单位应当对负责防疫信息采集和存储的下级单位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必要的培训,全流程规范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存储等。

三是个人信息的销毁删除,要及时推进、落实责任。首先,在规范制定层面,防疫期间个人信息的删除和销毁以及对此的监管工作,需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统一标准和明确规定。其次,在具体操作层面,因规范制定往往存在滞后性,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应当先行开展个人信息的销毁和删除工作,同时,考虑到信息采集端口基层化、零散化的实际情况,建议采取集中推进、逐层收集的方式,从最基层的社区、村委会和用人单位入手,将已无保存必要的信息集中销毁或逐层上报至主管单位统一销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销毁情况,接受核实和监督。最后,在责任落实层面,在详实统一的规范文件尚未出台前,可以初步依据谁采集、谁使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如果因个人信息销毁不及时、不彻底造成信息泄露,监管部门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惩戒,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文章选自法制网,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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