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崔凡:碳排放问题上,需制定符合最大多数国家利益的规则

2021年9月4日

2021年9月4日,由全球化智库(CCG)和北京市“两区”办主办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北京两区建设与企业全球化论坛”(CCG第八届中国企业全球化论坛)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CCG特邀高级研究员崔凡在以“绿色发展新动能与中国市场新商机”为主题的分论坛上发表以下观点:

我跟大家简单汇报一下,我们对7月14日欧盟提出的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提案的一些基本的看法。

首先,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推出以后,从提案来看,已经有不少专家做了分析,比如世贸组织原来上诉机构的前主席詹姆斯·巴克斯,他提出来这个机制很有可能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实际上,从世贸组织最基本的最惠国和国民待遇的要求来看,应该与碳边境调节机制不一致,因为碳边境调节来源于不同国家的不同的产品,比如同样是钢,根据来源地不同、生产方法不同、碳排放的强度不同,需要调节征收的碳排放权是不同的。同样的产品,生产方法不同会导致不同的待遇,这与它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会有差异。

但是世贸组织对这个问题是有例外的,世贸组织也提出来可持续发展,也是它的宗旨之一。近来有些案件,比如世贸组织成立以后的美国的“海龟案”,对不同生产方法的相同产品征收不同的税提供了一些可能。可能的途径就需要援引世贸组织一般例外条款。援引这个条款有很多的限制条件。比如,可以有点歧视和差别待遇,但是这种歧视和差别待遇不能是任意的、不合理的,而且例外的待遇,如果是为了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健康,要有必须性的一个测试,或者必须要与保护人类要耗竭的资源相关。这个措施要达到这些标准还是有一定困难。

7月14日当天,联合国贸发会议也发了一个文件,对碳边境调节机制做了一个评估,发现它的效果主要是影响收入效应、贸易效应。比如,碳边境调节机制全面实施以后,如果碳的价格是88美元的情景下,欧盟的收入会增加59.29亿美元/每年,但是其他国家要降低142亿美元,全世界整体下降82.7亿美元,如果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分,发达国家包括欧盟在内,整体增加19.37亿美元,其他发达国家降低39.92亿美元,整个发展中国家降低收入102亿美元。收入的变化很大,但是,它对碳排放的影响实际效果很小。如果是44美元标准的话,实际上它真正能够节约的碳排放不到整个世界的碳排放的1%,如果88美元为标准,它真正能够节约1.67%。对气温的影响很小,效果并不明显,主要的效果是保护他国内的产业,能不能达到援引世贸组织一般例外的要求存在不确定性,举证还有一定的困难。

该机制不太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则和原则,越是发展中国家,碳排放的强度越大,要承担的成本就越大。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全部抵消掉,这可能是存在问题的。现在也不能完全的判断其会违反世贸组织的原则,在7月份提出来这个提案,跟3月份议会提出的意见里有很多变化,其中有一些地方做了改进,比如,现在目前开始只针对5类产品,范围是有限的,只针对直接排放,不针对间接排放。而且,规定了10年过渡期,从2026年一直到2035年,逐渐降低欧盟内部的碳排放免费配额,同时逐渐增加碳边境调节的强度,到2036年真正百分之百实施,在这样的过程中有缓冲的余地,尽量的减少人们对它的抵触情绪。他反复讲他会尽很多努力,包括10年过渡期的具体的办法,现在要等欧盟委员会给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我相信他们会做出很多努力,尽量和世贸组织的规则靠拢。这方面来看,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来他们推行该机制的决心很大。

现在我们看到国内有些部委包括金砖国家峰会会议,都发了出一些反对意见。包括有些发达国家也有一些反对意见。从我们的角度来说,主要反对它的什么?一是不太赞成单边主义的色彩,他是通过国内法推出这套机制以后,逼其他国家采取措施,不是通过双边的磋商、多边的协调来共同的采取措施。另一方面,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太少,气候排放讲究一个原则,共同带有区别的责任,实际上这个机制是让所有人有一样的碳排放价格。3月他们说,准备对最不发达国家豁免,7月14日提案出来后发现,没有一点对最不发达国家的豁免,只对跟他们有市场链接的一些国家和跟他们实施相似政策的国家有一些豁免。这与共同带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不一致。从这些角度来讲,我们不太赞成。但是我们不反对通过双边的磋商、多边的协调,共同的努力的去推进解决碳问题的共同的办法。

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并不表示我们在碳中和等一些问题上要往后退,我们是要积极地往前进,我们已经制定了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从国内的角度来讲,首先国内政策需要加紧建设碳核算体系、碳市场,积极向前推进,在国际上也积极与其他国家进行双边和多边的磋商,积极地推进一系列措施的形成、措施的推出和规则的形成。

中国目前既是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制造业规模相当庞大,而且制造业水平不断向上升级的、追求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我们可以说在有些方面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桥梁。在碳排放的这个问题上,我们并不是一定要去追求低水平的规则,我们希望能够有一个合适的符合最大多数国家利益的规则,我们相信这个规则可能对中国也是有利的。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将经过2个过渡期,直到2036年才百分之百全部实施,那时候中国的碳达峰已经过了6年了,已经开始下降,那时的碳排放强度,我们的水平跟发达国家的水平可能相当接近。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争取一个稳步向前推进的合适的机制,对中国有利、对世界可能也有利。

 

(本文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崔凡在北京市“两区”办和全球化智库(CCG)共同主办的2021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北京两区建设与企业全球化论坛”上的发言速记整理,未经本人审阅,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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