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殷:对校园暴力的过宽处理必须纠正
2016年6月14日文| 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CG)研究员储殷
2016年6月5日,针对北京汇文中学一名初中生“投毒”导致同学中毒一事,北京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针对此事警方已经介入,目前正在抓紧调查中。汇文中学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中毒学生的康复治疗仍在进行中,两名学生都在准备中考。
“投毒”事件发生在4月12日,“投毒”者赵某曾表示,自己是托同班同学在网络商城购买了500克硫酸铜,本想制作硫酸铜晶体来作为同学的毕业礼物。对于为何将硫酸铜倒入同学的饮料瓶,他还没有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
在校园暴力频发的情势下,“投毒”案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人们不仅震惊于未成年人能够作出如此残忍的行为,而且深深震惊于此种骇人听闻的行为,直到5月30日校方才给“投毒”学生作出“记过”的校纪处分。之后,东城区教委回应称:学生“非恶意投毒”,学校已给予记过处分,并对其进行耐心教育。
坦率而言,在类似的案例中,我们的立法部门、执法部门、教育管理部门似乎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从轻处理未成年加害者身上,而忽略了那些被严重伤害的未成年人。
相比于英、美等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推进的刑事责任低龄化,我国的立法坚持着较高的责任年龄标准。尽管这一年龄的未成年人通常已经足以对社会、尤其是对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伤害,但是从最近举行的专门立法研讨来看,这种伤害并没有改变大多数专家的意见。 他们倾向于认为,天真的孩子心智不够成熟,因此恶性并不高,值得宽容。但相当多数的未成年凶徒,并不是由于不了解法律而为恶,恰恰相反,他们之所以为恶乃是因为了解法律,深知法律对他们几乎毫无办法而肆意为恶。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青少年对恶性恶行的模仿正在快速升级,他们在心智上也许仍不成熟,但是在恶行与恶性上却已经远远超出人们基于传统社会生活经验的现象。正是为了应对这种恶行,纠正这种恶性,在英美等国的法律实践当中,已经开始采用了恶意补足的制度。
概括来说,就是未成年人并不因其年龄而获得一刀切的宽大待遇,他们必须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结合他们实际的认知程度来具体对待。在一些情况下,他们的责任年龄会被适当降低,以让他们不至于仅仅因为年龄,而逃脱正义的惩罚。相比于目前我国一刀切的做法,这应该是符合大众期待,也是比较实事求是的一种做法。
相当多数的未成年犯罪者之所以常常被宽大,主要是因为他们的恶行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当中,并没有对校园凌虐进行针对性的立法。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恶意凌辱,经常被作为孩子间的相互打闹嬉戏。
近几年频频引起社会哗然一片的围殴、脱衣、凌辱的各种毫无人性的加害行为,通常的处理意见不过是家长不痛不痒的几句道歉加一点医药费的赔偿。我们的社会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加害行为对于受害者巨大的伤害,并没有重视在这种加害行为当中加害者令人发指的恶意,最后的结果就是校园暴力的泛滥与失控。
主张宽容未成年人加害者的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强调社会的因素,强调教育和纠治的重要性。然而问题在于,这方面看似有理的说法,其实忽略了两个最基本的方面,一方面,随着中国城市化、现代化的加速,家庭教育的缺失与社会环境的严峻将是一个长期持续甚至不断加剧的问题。
在这种情势下,法律面临两种选择,或者等待社会环境的转好,牺牲掉那些被加害者的利益,或者加大打击力度,尽可能地让加害者对于加害行为产生顾忌。两者都有代价,问题是你要站在谁的立场上去想问题。我们一定要问问自己,如果不能两全,是要优先保护好孩子,还是优先保护坏孩子。
另一方面,教育和纠治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但是这都必须以惩罚作为底线。在惩罚缺失的地方,教育和纠治往往不过是自欺欺人的伪善。更何况,在今天的中国,学校管理孩子的权力被大为限制,少管所与社区纠治体系的匮乏又让所谓的教育和纠正几乎毫无效果。
许多人担心加大对未成年人惩治的力度,其实是复仇主义的滥用,但坦率来讲,一方面,对于不可逆的伤害,必要的复仇是让老实人放弃报复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在校园里伤害好孩子的坏孩子来说,严厉的惩罚也许是他们最缺乏也最需要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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