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宾:亚投行的国际性与中国的主导权

2017年7月20日

 

中国是亚投行的倡议者,也是主导者,其对重大决策事项具有事实上的一票否决权,但仅凭这些能说明亚投行是“中国的银行”吗?

  亚投行成立不到两年,国际社会的反响总体很好。有观点认为亚投行打造21世纪新型多边开发银行的承诺是真诚的,该机构也认真践行“精干、廉洁、绿色”的业务理念。但是,总有一些杂音;听得最多的说法是,亚投行是中国的政策银行,服务中国的外交政策,不是真正的国际组织。

  这些人这么主张,主要还是因为,中国是亚投行的倡议者,也是主导者。中国出资额占到亚投行法定资本的30%,投票权占到总投票权26%,对重大决策事项具有事实上的一票否决权。但是,仅凭这些能说明亚投行是“中国的银行”吗?

  布雷顿森林体系下有三家国际经济组织,其中两家即世界银行和IMF需要成员缴纳股本,美国在这两家是绝对的一股独大。再看传统多边开发银行体系下,共有“一大四小”五家银行,美国在其中三家长期一股独大。这些都是事实,丝毫不影响这些机构成为国际组织,而不是美国一家的机构。

  而且,这些机构近年来朝着有利于新兴市场国家的方向进行股权改革,但作为大股东的美国不情不愿,甚至阻挠改革落地。一个典型例子就是IMF2010年份额与治理改革方案;没有亚投行成立带来的压力,这项改革迄今还不知能否实现。

  对比之下,中国推动亚投行成为国际组织的诚意更加凸现。中国出资最多,唯一的目的是把机构建立起来。只要有人愿意入股,中国愿意把自己的股份降下来,这就是为什么早期倡议阶段中国愿意出资50%,后来降到30%的原因。中国之所以“一股独大”,是因为亚投行执行“域内外有别,以GDP为基准”的股本分配公式。这些股权分配和投票权制度安排,鲜明体现了亚投行的国际性。

  亚投行的国际性还体现在日常业务和项目实践中。我有幸参加了两届亚投行理事会年会,发现一些有意思的巧合。例如,在去年6月北京首届年会上,亚投行宣布下一届年会在韩国济州岛召开。但不久中韩关系就因为“萨德”问题陷入僵局,这并未影响在韩开年会的计划。今年6月济州年会最终很成功,韩国新任总统文在寅还亲临年会开幕式并发表演讲。据说这是文总统在国际场合的首秀,如此礼遇在一个多边开发银行年会上并不多见。在文总统眼里,亚投行不是某些人担忧的“中国的银行”,而是服务于区域互联互通的国际组织。

  在中韩关系陷入僵局时,中国没有打亚投行牌,韩国也没有抵制亚投行。这体现中韩两国政府的理性,也体现亚投行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的中立性。而且,亚投行正在为改善中韩关系注入正能量。美国、日本的一些人如能抛开对亚投行的成见,亚投行还将成为中美关系、中日关系的推进器。

  在济州年会上,亚投行宣布第三届年会在印度孟买举行。巧合的是,一周后又发生了中印边界对峙事件并持续至今,被媒体称为“几十年来最严重的边界冲突”。这会不会像“萨德”影响中韩关系那样,对中印关系造成重大冲击?这还有待观察,但可以明确的是,中印关系走向没有影响亚投行作为国际组织的中立性。我举两个例子:在6月济州年会前夕,亚投行决定向印度基础设施基金投资1.5亿美元,这是亚投行的第一个股权投资项目,意义重大;7月初,亚投行又批准了对印度的3.29亿美元贷款。亚投行明年在印开年会的既定计划,也将不会受到中印关系走向的影响。

  国际组织理论认为,国际组织具有独立于成员国的天然倾向。上面的例子印证了这一点。但是,成员国缴纳真金白银,目的是寻求对国际组织的最大影响。于是,代表成员国利益的董事与银行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总是呈现相当的张力。怎么利用多边开发银行实现国家利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

  以世界银行为例。美国是世行的最大股东,推动本国企业成功中标世行项目采购合同,一直是美国政府的优先目标。为此,美国政府不仅指令驻世行的美国执董负责收集并与国内企业分享项目信息,而且在世行设立特别基金,帮助美国企业占据先机,及早介入项目准备阶段。美国的做法启示我们,在维护国际组织的国际性、中立性的同时,股东国要理直气壮地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股东利益。

  4月下旬我参加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中心的一个讲座,主讲人是美国智库——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SIS)的一位主任,讲座题目是“多边开发银行在发展版图变革中的定位”。美国的使命是“保障美国对发展议题的领导力”,不仅印在这位主任的名片上,也体现在讲座现场散发的一份研究报告《如何利用多边机构实现美国利益》。这位主任最忧虑亚投行为中国利益服务了,这让听众“困惑不已”:凭什么美国可以主张多边机构服务美国的国家利益,亚投行就不能服务中国的利益?显然,又犯了“双重标准”的毛病。

  总之,亚投行从2015年12月25日诞生之日起就是真正的国际组织,中国作为大股东也全力维护其中立性和独立地位。与此同时,亚投行管理层需要平衡并最大限度满足各成员的现实利益诉求。作为亚投行大股东,中国需要在与其他股东以及亚投行共商合作的过程中,依法行使大股东权利,维护其大股东利益。

作者简介

顾宾,CCG副研究员、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师。

文章选自FT中文网,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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