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西庆:创新是把双刃剑 破坏性创新需要法治的保护

2019年10月14日

高西庆,全球化智库(CCG)顾问,证监会原副主席


  资本市场最基本的逻辑是其对于社会资源能够起到最有效的配置作用。本文指出,没有法治,没有相对确定的可预期的法治结构,市场机制就不能得到有效利用。没有法治的保护,不坚持负面清单的原则,就不可能鼓励破坏性创新。没有破坏性创新,我们就永远只能跟在别人后面模仿。

  约10年前,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刚成立不久,笔者在参加摩根大通集团(JP Morgan)的国际研讨会时曾感叹,中投公司初期投资碰到的棘手问题之一就是法律/合规问题。为解决法律/合规问题,在中投公司成立最开始的两年,每年仅律师费就要1亿元人民币左右。对此,JP Morgan的首席执行官(CEO)吉米·戴蒙就曾表示,他们每年都要在这方面花费大约10亿美元。JP Morgan在经过“安然事件”和2008年金融危机后,原来的1000多名律师增加了一倍,变成2000多名。后来在监管机构的要求下,JP Morgan将法律与合规职能分开,增加一个合规部,又增加了1000名律师,现总共为3000多名律师。吉米·戴蒙表示,其实,现在潜在的风险更大了,这些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

  资本市场最基本的逻辑是其对于社会资源能够起到最有效的配置作用。党的十八大就明确提出,要让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想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是有条件的,以美国为例,它的市场经济发展比中国要早得多,也要快得多,经历过许多风雨坎坷,此后才逐渐地成熟起来。他们的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引领着全世界资本市场的发展。但经过近几十年来的几次大危机之后,美国也遇到了巨大的挫折,从业界到政府监管部门都表示困难重重。尤其在“安然事件”和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不得不对原有机制做出重大调整,从而导致了几次大的金融改革和相关法案的出台,极大地强化了监管。但这些法案在业界一直受到很大的诟病,至今依然备受争议。

  创新是把双刃剑

  显而易见,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经常会有很大的冲突。究其原因,一方面,市场要提高效率就要允许创新,创新需要不断突破边界。所谓边界就是大家习惯了的规则和习以为常的东西,在突破这些边界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市场失灵”,即新的产品或服务打破了现有市场的平衡,对现有利益格局中的一些人甚至多数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这时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就不能解决问题了,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监管,需要政府方面出手对市场失灵的部分进行补偿。但实际可以看出,在政府方面一主动、一积极,特别努力地想要干好这个事的时候,往往会用力过大,把市场镇压住,使得市场本身的功能也受到伤害。因此,在鼓励资本市场上的创新时,必须十分小心地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权力做出一定限制。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要依法治国,下大力气搞法治社会”,不搞法治是解决不了上述矛盾的。没有法治,没有一个相对确定的可预期的法治结构,市场机制就不能得到有效利用。

  另一方面,创新,特别是那些能够大大提高效率并带来突破性进步的创新,无论是在科技还是金融领域,对监管常常体现为破坏性。这就是熊彼特讲的破坏性创新。中国人很勤奋,很多人都处于高强度的工作中,但是要大幅度地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不能只靠增加工作强度,而是要改变工作方式,突破传统的东西。创新如果真的能够比别人强,能创造一个“风口”,就必须要有“破坏性”的创新,就是要把原来的机制打破,自然也包括原来的规则、原来的法律机制等。

  在这个意义上,破坏性创新本来是创新的应有之义,所以说抑制创新的监管就是因噎废食。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体里,至少在英国的大宪章签署后的800多年甚至更远的时间,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是:法律所没有禁止的都是许可的。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耳熟能详的负面清单的概念。党的十八大把负面清单的概念引入了我国的法律体制,终于使得这个概念在最近几年里日益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

  法治社会的可预测性

  要把我国的法律体制概念在全国的范围推而广之,使所有的部门都接受,特别是使得所有的政府官员都接受,让它能够得到认真执行,就必须有法治的约束。法治的基础是什么?法无禁止即可为。而过去几千年来我们的官僚体系所一直遵循的原则却是:法非许可即禁止。当然我们这些年来,已经有了很多的各类法规,但是只有一套落实在文字上的法规还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有一个能够保证其落实在行动上的机制。这个机制的重要性,就在于它的可预测性。我国现在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任何法律法规的设立和修改都要有程序。这个非常重要,因为它允许整个市场各方的参与者都可以进行讨论并对各类行为的可能结果做出预测。

  此前,在对中国资本市场制度进行设计时,需要决定中国的市场到底用多长的时间差来决定股票交易的交割时间。美国经过了十几年的讨论,从T+5变为T+3。1988年笔者曾在欧洲调研证券市场,笔者发现当时的欧洲存在几十个不同的系统,交割时间从T+3到T+60不等。中国在1990年成立交易所时,经过一夜商讨,决定用T+3。到后来20世纪90年代中期,交易所认为交易不活跃,将股票交割时间差改成了T+1。此后发现交易依旧不活跃,又把交割时间差改成T+0,一纸命令一夜之间就可以修改。很快地,市场真的火爆起来,但是这个火爆股市的基础是充斥了整个市场的赌博气氛。很显然,每一次修改都是要付出代价的,会产生其他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其实也有可能引起别的方面的问题,不得已后来又重新修改为T+1。法治社会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可预测性,即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的讨论,共同探讨这项制度是否通过,通过后会产生怎样的后果。每一项政策出来一定会对一些人有利,对一些人没有利,不可能所有人都赞同。但是如果理解到了这项政策的意义就要早做准备,这就是法治。

  值得强调的是,监管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监管要达到的目的是让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的作用。不只是证券的监管权,还有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近年来,监管部门的办事效率得到了很大提升,这也需要以法治的方式进行,要将其写进法律里,要变成可预测的东西,让人知道做了什么事就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当大家都有清楚的预测之后,笔者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不会做坏事。

  破坏性创新需要法治的保护

  似乎很多人都认为创新就是政府多投资给科学家或所谓的“创新企业”,为其提供特殊优惠待遇就可以创新,抑或是政府缩短批准成立公司或新机构的时间就有了万众创新的气氛。这些都可能是有用的,但绝对是不够的。没有法治的保护,不坚持负面清单的原则,就不可能鼓励破坏性创新。没有破坏性创新,我们就永远只能跟在别人后面模仿。这就是法治这个基本原则对科技创新体制不可替代的作用。

文章选自新浪财经,2019年10月2日

 

关键词 专家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