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凡:建立统一性和包容性平衡的全球经贸治理体系

2024年1月5日

2023年10月23日,由全球化智库(CCG)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CPAFFC)共同主办的第八届中国全球智库创新年会在北京举行。CCG特邀高级研究员、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崔凡在论坛上发表以下观点:

近年来,因为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停摆,我们原来都接受的WTO规则体系处于危机之中。大家经常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在经贸领域,中美之间能否有一个共存之道,或者说一个共同接受的秩序和规则。

中国和美国以至整个西方世界的共同点是都承认市场经济,我们的区别是中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西方的市场经济基本上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实际上,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这种区别并没有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顺利运行。因为,世贸组织有“所有制中性”的传统: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包括不歧视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不歧视国有企业。实际上,“所有制中性”意味着国际法承认一个国家的所有制结构和产权制度是这个国家主权自主的事务,这一点也体现在WTO之外的其他许多国际协定中。例如CPTPP和 《美墨加协定》(USMCA)都表示其国有企业规则不阻止一成员国建立和维持国有企业。《欧盟运行条约》第345条表示其规则“不影响各成员国关于财产所有权制度的规定”。

“所有制中性”体现了国际经贸规则的包容性。多边贸易体制应该能使得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文化背景以至不同所有制结构的经济体都共同发展。与此同时,国际经贸规则要有统一性。无论是公有制为主体还是私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应该公平竞争;国有企业不应该因为其与政府的联系获得额外的竞争优势,这也就是“竞争中性”的原则。

世贸组织今后的改革应体现出国际经贸规则的统一性和包容性的平衡。在实体规则上就是要同时遵循“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性”的原则。另外,在程序性规则上也应该体现统一性和包容性的平衡。在大部分领域,我们应该确保世贸组织规则的约束性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结果的可执行性。但对于一些新的领域新的规则,可以规定暂时不受WTO争端解决裁判机制的约束,而是采取磋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从而体现一定的灵活度。正如最近完成谈判的《投资便利化协定》中的可持续投资规则,就是这样处理的。

中国四十多年改革开放的经验之一就是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有效发挥政府的作用。中国在基础设施建设、太阳能、风能、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成功实践就是这些经验的例子。今天我们面临着全球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和全球气候危机等全球性问题,在制定和完善全球经贸规则的时候,中国和西方应该互相学习经验,共同探讨解决之道。

本文依据嘉宾在由全球化智库(CCG)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CPAFFC)共同主办的第八届中国全球智库创新年会上的发言速记整理,未经本人审阅,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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