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德旺:慈善除要自身立法,还需税法保障

2016年3月14日


理事简介

曹德旺,全国政协委员、福耀集团创始人、董事长,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CG)副主席。

  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这是慈善立法的一个巨大进展。每个中国人都应为此感到自豪,因为就慈善立法只有在国家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时才会发生。比如美国1894年推出慈善立法,而1900年美国农业人口比例在60%左右,与中国现在基本相似。


  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初次分配、二次分配有时不能完全有效解决贫富差距问题,这时通过慈善手段进行调节就是比较好的选项之一。慈善立法不是强制捐款,而是要有效保证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有效制止利用慈善名义进行的欺骗行为,平息民众的不满。


  在为慈善立法骄傲的同时,我们也要明白,慈善事业的发展与完善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再以美国为例,美国在1894年就慈善立法后,相当长时间里政府对于慈善的现实发展状况感到失望,美国民众对一些披着慈善外衣的欺骗行为也有不满。后来真正解决美国慈善的问题、使其健康发展起来的,是1969年美国税收改革法案的推动。而这已是完成慈善立法70多年之后的事情了。


  慈善立法固然重要,但对保证慈善事业发展来说还不够,还要有税收立法的进一步保障。既然事关私人捐赠,那就存在捐赠是否需要交税的问题。按照美国税改后的规定,不管企业法人还是自然法人,捐赠首先须是合法收入。捐赠人如果在未交税前捐给指定慈善机构或科研机构,报税时填上规定的税号就可免税。也就是说,只要确实是捐给国家法律规定的慈善公益机构去做善事,就可免去所得税。但如果把钱捐到营利性机构后再申报免税,那就是欺骗国家,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通过这种配套税收改革,美国才得以约束不正当行为,推动了慈善事业发展。


  立法本质上是为解决问题。现在中国慈善事业还有不少问题亟须通过法律得到清晰规定,比如捐赠涉及资产定价,捐赠者捐出资产后还有责任划分、所得税等问题。美国慈善立法后并未立即解决慈善的问题,直到税务改革法案实施后才解决了问题。这也提醒我们,中国要保障慈善事业顺利发展,也还需要税收立法等方面的配套推进。(作者是全国政协委员、福耀玻璃集团创始人、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CG】副主席)


本文刊于《环球时报》,2016年3月11日